《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规定及理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笔者:
本条规定全文如上;
对本条规定第二款的理解:本款的意思已经很清晰明了了,本条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的权责,即上级行政机关有权责受理和纠正行政复议机关错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既然这样,那么,这说明,行政复议申请人、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维权诉求渠道、途径就不是只有向人民法院诉求这一唯一途径;
还应当注意,本条并没有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诉求的时效,他法若有规定的也应当留意;
另外,本条规定的利好在于: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相关申请,也有可能发展到直至向国务院提出裁决申请。
日前,向本网站管理人员留言,未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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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2020-02-21 14:48时许),我向本网站主要管理人员(“田志辉”总监、“鲸音阁自营”、“演出网客服”)留了言,请求处理、解决本网站删除我博客事件的有关问题,尚未见任何答复。
我的留言如下:
尊敬的本网站田总和管理员您好:我于2020/2/20 8:10时,在本网我的博客发表了博客文章《请中华演出网领导和客服重视、解决我的博客日志文章被大量删除严重事件》。请您直面事件、拿出诚意,尽快及早解决问题。我深切地期待着您的妥善答复和举措。事不在大,有诚则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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